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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出台《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2-10-23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东北网10月23日讯 10月18日,记者从全市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出台《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工作实施方案》,今后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据了解,目前牡丹江市共有劳务派遣单位30多家,全市劳务派遣工已达5000多名,其中,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损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严重。针对这一情况,牡丹江市在《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方案》,该《方案》于9月21日开始施行。
 
亮点一: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付酬
 
据介绍,《方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自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之日起,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亮点二: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此外,根据《方案》,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向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岗位上的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方案》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亮点三:派遣工可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方案》,各级人社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亮点四:派遣工因工负伤有保障
 
《方案》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主体依法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应当主动协助调查处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领取病残津贴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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